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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和药品广告合规发布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4-11-15 20:00:18 作者: 博乐体育app下载
案例介绍

  为规范医药广告发布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与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简称医药广告)作如下提示:

  1.发布医药广告需审查,未取得审查证明、超出审查内容和有效期、未标注机构名称与审查证明文号,或者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等发布,均为违法广告。

  2.医药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不得使用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以“神医”“神药”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包治百病”“祖传手艺”“独家配方”等为幌子营销所谓的“神医”“神药”。

  3.医药广告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不得以“种草”软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直播视频等形式利用互联网发布。

  4.按规定可以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除医药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合使用的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请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自觉规范广告宣传行为,及时下架、撤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逐步加强医药广告监测监管,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医药广告的行为。欢迎众多购买的人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假如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及时拨打12315投诉电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